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设立合肥工业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(以下简称:学位分委员会),结合合肥工业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际,制定本规程。
第二条学位分委员会是在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,负责学院学位授予,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。
第二章组织机构
第三条学位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,任期三年;设主席一人,主席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,并经学校学位委员会确定。委员若干人,主要由教授、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。委员名单由相关分委员会主席提名,报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。
第四条每届学位委员会任期三年,任职期满后应予以调整或重建,为保证学位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,每次委员调整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。
第五条学位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有退休、辞职、工作调动、离校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,应及时进行调整。
第六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:学位办公室),是学位委员会的常设机构,具体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七条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负责对学位申请者资格进行初审;
(二)协助学位办公室做好论文的抽查工作;
(三)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及评审;
(四)负责提出拟授予学位及拟不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,并报学位委员会审查;
(五)负责评选和推荐优秀学位论文;
(六)协助学位办公室处理有关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的争议和申诉;
(七)履行与学位评定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。
第四章 工作程序
第八条每年6月、12月各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1次,如遇特殊情况,学位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。
第九条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,到会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。会议做出的决定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,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结果经主席签字后生效备案。
第十条学位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,该委员应当回避。
第十一条学位分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、校纪、校规和本规程的规定,不得徇私舞弊,滥用职权。
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委员,情节轻微的,由主席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的,由学位委员会会议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修改本规程,须经学位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审议通过。
第十四条本规程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